丈夫向借贷机构举借高利贷款时,其配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需依具体情况而定。
(1)假设丈夫在借款行为中将资金用于改善夫妻家庭生活品质,例如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以及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等,那么这种类型的债务通常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因此妻子应该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2)然而,如果丈夫在借款过程中将资金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那么妻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3)此外,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丈夫的借款行为属于其个人债务范畴,那么妻子亦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4)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就婚姻财产的归属问题达成明确的协议,且该协议已为第三方知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丈夫还是妻子对外所负的债务,均无需由另一方进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全文4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