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投保人故意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患病,则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之责任;
然而,倘若投保人在缴纳满两年或以上之保费后,保险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其他合法权益人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此外,如果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患病,甚至蓄意谋杀被保险人而未能得逞,那么该受益人将失去受益权。
2.对于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如被保险人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除非被保险人在自杀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仍需根据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亦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之责任。同样地,若投保人已缴纳满两年或以上之保费,保险公司也应依据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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