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单位分配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4-08-06 10:40:43 1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缔结婚姻之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若男方或女方已购得房屋并全额支付,予以保留其房屋所有权,此举实则将原始房产归属于这位购置者的私人财产范畴,而非划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然而,若在婚前置办购房事宜时,男方或女方单方面出资购买的住所,因种种原因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视作一方对另一方的无偿赠与行为。

在此种情形之下,这处房产便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接下来,首当其冲的是由某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的住宅,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亲生子/女的名下。

在此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只针对其膝下子女的馈赠,因此这项房产可划为所赠子女一方的私有财产。

但假如置办房产之时,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从法律角度出发,会将这份馈赠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他们的儿女共同赠送,由此,该套房产应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共有资产。

其次便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便产权仅登记在某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被判定为依照各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由两位新人共享共有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夫妻共同财产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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