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申请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通知
时间:2023-04-25 11:01:55 4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

为做好我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申请积分入户工作,根据市政府发出的《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0〕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申请积分入户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分入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一式两份填妥《广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审核表》(见附件1,下简称《审核表》),经申请人(已婚者包含配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加盖公章后送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审核。

二、申请人递交《审核表》的同时应该出示本人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已婚人员提供)、户口簿(含配偶、子女)、《婚育证明》或《广东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递交《审核表》前最近一年的孕情检查证明(已婚未育、现孕、生育后未满一年、未婚、离异、丧偶者除外)。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对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应该作为审核资料附件归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

(一)有超生行为的;

(二)有非婚生育行为的;

(三)非法收养(含抱养)子女的;

(四)其他不符合政策生育情形的;

(五)已婚申请人或者其配偶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的。

四、符合生育政策已经生育(含收养)2个及以上子女的申请人尚未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应在其夫妇一方落实长效措施后再行审核。

五、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其计划生育情况,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如故意隐瞒事实,经查实后不再予以审核。

六、《审核表》审核通过后有效期6个月。

七、《审核表》由各区人口计生局按照附件一的格式自行印制,并放置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服务大厅(中心),方便群众索取;同时将《审核表》的电子版放在所属网站上,供有需要的群众下载。

附件:

1、《广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审核表》

2、《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0〕82号)

3、《印发关于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1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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