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市商品避免过期方法
1、销售商应针对出售的食品及时做好三期检查,将过期的食品剔除售卖行列,从源头做好安全健康工作;
2、若因自身工作疏忽导致过期食品进入流通,商家应主动进行赔偿,弥补买家损失,维护卖家形象;
3、针对少数利用卖家工作疏忽索要天价赔偿的买家,卖家可根据上述法条将赔偿额控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若协商不行,亦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二、消费者遇商品过期维权方法
(一)消费者对过期食品维权的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二)消费者维权的方式:
1、保存维权凭证:购物发票、食品包装、若因食品过期引起身体不适保留好医院病历及相关医药费发票、证据照片及录音录像等。
2、可以维权的渠道:
(1)与商家私下协商;
(2)向相关机构进行投诉:
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12315;
质量监督投诉电话:12365;
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12331
(3)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关于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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