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4、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涉外婚姻证明对婚姻无效处理有哪些规定
涉外婚姻无效都有如下规定:存在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缔结的婚姻;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直系亲属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等情形之一的婚姻,即应当认定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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