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可以进行异地审理的,但是异地审理不是强制性规定的,同时也不能违背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刑事一审判决不服的,是可以提起刑事上诉的。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异地审理主要是为了有效的预防审判干扰,确保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总之适用异地审判的前提必须是,因客观干扰因素导致犯罪地管辖不适宜审理案件。
一、民事诉讼申请异地审理的条件有哪些
民事诉讼异地审理,主要是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可以防止官员利用在其任职地区的权力影响案件的审判、妨碍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些“跨省异地”审理的案例,也被舆论认为能够有效排除案件查处中的各种干扰和阻力,有效消除了一部分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担忧和误解。
二、刑事诉讼管辖怎么规定
刑事诉讼管辖规定如下: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6、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7、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8、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9、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10、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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