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结婚后一方想以对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为由要求撤销婚姻的,首先需要对方有故意隐瞒患病事实的行为;其次要求对方患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抑郁症类精神性疾病数量不断增多,但并非只要患有该类疾病就视为“重大疾病”,需要各案个析。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
1、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的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除了前文所述的重大疾病范畴外,对于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认定还需要从婚姻持续时间、生活质量的高低、是否会影响生育以及是否具有传染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律师补充:
如果一方在登记结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婚后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如超过一年仍未提出的,过了一年除斥期间。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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