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改革存在的问题有:一、宅基地所有权虚置;二、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保障制度难度不断加大;三、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建房普遍存在;四、农村占地规模不断扩大,闲置浪费严重;五、大量超标准和闲置的宅基地缺乏有效退出机制;六、宅地基的财产权益难以实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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