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
时间:2023-10-06 04:30:08 4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包括偷窃、诱惑、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之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协议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处罚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通过偷窃、诱惑、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之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协议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处罚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的 处 罚 标 准

侵犯商业秘密罪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种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种是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是商业秘密的使用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包括偷窃、诱惑、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开或允许他人使用之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违反协议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处罚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是商业秘密的使用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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