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拍卖的操作步骤和要求
时间:2023-06-30 19:34:37 1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房产拍卖流程大概分为以下几步。第一,法院到房产局查封房屋产权。第二,法院请房屋评估公司对房屋产值进行评估。第三,法院针对房屋产值对房屋进行拍卖。第四,法院针对拍卖结果确定结果的法律效应。如果拍卖失败法院可以适当降低房屋拍卖价,最多对房屋进行三次拍卖。拍卖成交后房屋买方合法拥有房屋产权。

房产拍卖流程有哪些

1、接受拍卖委托

如果房地产的卖方有意将房地产拍卖业务交于拍卖行,拍卖行也有意承接该拍卖业务,在卖方向受理拍卖业务的拍卖行做出明确委托之后,双方签定委托协议书

房地产拍卖的委托一般需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拍卖标的的产权证;

(二)产权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对拍卖房地产有处分权的证明文件;

(五)产权证上标明是共有的,需出具共有证书及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六)拍卖房地产的详细资料,包括权属、位置、数量、面积、性质、使用年限和当前使用情况、地图等;

(七)其他有关证明资料或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至于私产,如果拍卖委托人是受托人,要出示房地产的权利人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委托文件。

2、拍卖房地产标的确认和调查

拍卖行应对委托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有关文件批文、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取证,并进行现场勘察。文件和资料核实内容主要包括:

(一)拍卖标的与所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是否一致,产权档案所标明产权人与产权证上产权人以及卖房人是否一致;

(二)产权来源是否清楚,如新建、翻建,是否有规划、用地、施工管理等单位的批准文件,是否领有新证;

(三)房地产面积是否与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报告一致;

(四)产权证中他项权利一栏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或租赁权登记等其他权利登记;

(五)是否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文件;

(六)是否有他人声明对该房地产享有权利的文件;

(七)是否有产权证丢失的记录;现持产权证是原证,还是新证;是否登报声明;

(八)是否有关于产权纠纷的记录,处理情况如何;

(九)是否在拆迁范围,在被冻结和禁止买卖的范围内;

(十)土地来源和变更情况,包括用地性质、划拨、出让、转让、土地使用年限和剩余使用年限、用途变更及其他。

3、接受委托、签定委托拍卖合同

具备接受拍卖委托条件后,应按照的要求,结合所拍卖房地产标的的特点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规定。一般房地产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拍卖行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委托房地产的名称、坐落、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及使用年限等;

(三)拍卖房地产的交付方式、价款的支付方式;

(四)拍卖费用条款、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五)拍卖方式和期限;

(六)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签约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九)拍卖底价;

(十)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4、房地产估价及底价确定

(一)房地产估价

具体工作如下:

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对估价师的资格进行确认;提出估价目的;

与评估机构签定委托评估协议,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与评估师一道现场看房,获取评估所需的现场资料;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

(二)拍卖底价和起拍价确定

拍卖底价确定的主要依据是:

卖标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报告应该由具有资质和经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

双方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加以分析。这些因素的分析对确定房地产拍卖标的的底价、起拍价和加价幅度也是有益的;

拍卖行的经验

在与委托人共同对估价报告和各种因素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并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拍卖底价和起拍价

5、发布拍卖公告,组织接待竞买人

公告信息内容应包括:

(一)委托人、拍卖行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拍卖的时间、地点;

(三)拍卖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委托房地产的名称、坐落、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及使用年限等;

拍卖房地产的使用、占用或租赁情况;

产权性质

(四)拍卖房地产转让后应交纳的税费;

(五)竞买人的条件;

(六)竞买保证金;

(七)拍卖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6、现场拍卖阶段

拍卖行、竞买人按公告的时间、地点,以正常的拍卖程序、规则对拍卖房地产进行公开叫价。应价最高者为买受人;反之,拍卖行宣布不成交并撤回拍卖标的。

7、产权过户

现场竞买成功后,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立刻交纳成交价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定金,并在拍卖行的协助下与委托人签定拍卖房地产的转让合同书,协助买卖双方做好房地产权属转移和登记等各项工作,以最后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或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窗口受理单为止拍卖过程才告最终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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