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应当证明其在诉讼期间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根据规定,债权人可以提出相应的书面证明,证明债务人在诉讼时效过程中承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如下:
1、提起诉讼;
2、申请仲裁;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5、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7、申请强制执行;
8、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9、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10、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1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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