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致女儿身亡父母状告放炮人胜诉
时间:2023-06-05 08:44:30 3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审结了一起因春节爆竹炸死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李某夫妇起诉被告贾某、艾某、艾某某等三人,诉称04年1月22日凌晨,其女小雪(化名)在家院外看放鞭炮时,正逢三被告在放爆竹,不慎被落下的鞭炮炸到头部,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夫妇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请求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法医鉴定费、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被告贾某辩称,当天他放的是礼花弹,经公安机关分析结论是其成分与小雪帽子上的残留物不符,且其放炮的地点在小雪的东南方向,当天刮的西北风,不可能打到小雪,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艾某辩称,另外两被告放的炮是他提供的,但他自己当天没有放爆竹,因此小雪的死与其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艾某某辩称,当天是除夕,放炮的人很多,原告仅将其三人作为共同危险人起诉不公平,另外,从残留物的检验报告上看,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是自己放的爆竹致小雪死亡的,况且风向也不符,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了尸检报告、刑事技术鉴定中心作出的残留物检验报告、医院的挂号费和门诊费单据、殡仪馆的收费单据、气象台关于事发当天的气象资料等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根据调查鉴定认为小雪可能为较大的烟花爆竹击伤致死,被告人贾某和艾某某均承认事发当晚在现场燃放爆竹,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雪的伤害不是二人行为所致或证明系他人所为,因此,法院认定二被告应承担同等连带赔偿责任。而艾某当晚没有燃放爆竹,但将通过非正当合法途径购买的爆竹提供给另两被告燃放,对由此造成的小雪死亡的损害后果,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小雪系未成年人,作为她的监护人,原告夫妇对小雪负有监护职责,保护其人身安全,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故此,一审判决被告贾某、艾某某连带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法医鉴定费、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十四万三千余元。被告艾某赔偿二原告上述各项费用共计五万七千余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未就是否上诉作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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