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有权解除合同。
一、在合同中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的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
2、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上牌期间未约定附加条件出险应赔吗
购买新车有一个办理牌照时间,关于这一段时间里的事故如何赔偿,需要提前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条款中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是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然而,如果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知道投保车辆没有上牌,而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与投保人协商约定在车辆上牌以后保险合同才生效的附加条件,那么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就不能拒赔。如果保险公司在与车主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了在车辆上牌以后,保险合同才生效的条款,那么根据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新保险法第十三条“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没有上牌之前,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三、保险法39条规定司法解释
本条是对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如何退还保险费的规定。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开始缴付保险费的时间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能是不一致的,通常都是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之后,保险人才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相互开始承担义务的时间。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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