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或以小时为劳动时间单位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就业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灵活形式就业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
1、用人单位招用以灵活形式就业的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并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名义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2、劳动者协议应包括用工期限、用工时间、工作岗位或任务职责、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和支付形式、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必备条款。
3、订立劳动协议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协议中可就违反服务期、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设定违约金。
(三)劳动协议的变更
劳动协议履行过程中涉及用工期限、用工时间、工作岗位或任务职责、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和支付形式、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应及时协商,并书面补充变更原劳动协议相关内容。
(四)经原单位同意,另外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协议
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经原单位同意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以灵活形式就业的,劳动者与接收单位及原单位三方签定协议,协议应明确劳动者及其原单位和接收单位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劳动协议的其它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协议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2、劳动协议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在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同时,还应视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计发按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六)劳动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应及时办理相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因相关事项协商不成及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协议支付劳动报酬致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协议或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以灵活形式就业工作期间劳动报酬的百分之十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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