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是由担保合同或者合伙协议引起的纠纷,所以此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以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民法典实施后的共同担保情形下,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担保人之间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因此没有法律关系的存在,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同时,考虑到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问题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如果担保人之间对相互追偿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推定具有相互追偿的意思表示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如各方当事人之间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未约定担保份额或约定担保人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仅向部分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该部分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如发现超出自己所应承担的份额,则可向其未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追偿。
律师补充: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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