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民族登记
1、办理条件: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2、办理手续:
(1)书面申请报告;
(2)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3)申请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申请变更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请变更人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
3.办理程序: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48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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