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情形;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3.法律规定的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一、缔约过失可以解除合同吗?
缔约过失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并且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所造成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无效是否有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向过失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可以在合同生效时退房吗?
合同未生效前可以退,但是存在缔约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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