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借款合同是否须归还的问题,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我们了解到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指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即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依照法理上的“物权占有原理”进行返还。
因此,若借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借款人应依法将借款归还给出借人,同时,出借人也需将因借款行为而获取的利息等财产如数返还。
若无法实际返还或无需返还,则应按照市场价值进行折算并给予补偿。
若其中一方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若双方均有过失,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无效借款合同是需要归还的,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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