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符合政策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证和其他特殊情况证明原证及复印件一份。
在女方户籍的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有单位的在男女双方单位加具意见;无单位的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加具意见。
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送镇(街道)计生机构。镇(街道)计生办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完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备案(特殊情况较复杂需向上级请示的,应向当事人讲明原因,但审批最迟不能超过60日)。不同意则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同意则镇(街道)计生办在申请人《服务证上登记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具体事宜请咨询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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