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伤害情势评估的鉴定过程中,所设定出的伤残程度标准通常被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最为严重)至十级(最为轻微)逐层递减。
而对于各类等级的确立,主要是根据受伤害当事者的器官受损状况,产生的功能性障碍及其给其日常生活的自我管理以及社会交往能力带来的具体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考量及确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一级伤残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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