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送达文件的,应当写明被送达人的姓名、地址和告知被送达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三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送达文书的,应当写明被送达人的姓名,送达地址和告知被送达人的有关权利义务。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负责协助送达文书执行的办案机关应当通过其主管机关将执行结果及时通知对外联络机关,对外联络机关应当通知请求国。除不能送达外,应当附送达人签署的送达回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提起公诉时,公诉对象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时,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提交同级人民法院,不得越级起诉。人民检察院受理不属于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例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应当报请地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然后向同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相反,地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应当移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由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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