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未满18周岁子女变更姓名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一百一十八条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姓氏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非婚生育的子女,无法确定生父或者生母的,姓氏应当随落户方姓氏。除姓氏外,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第一百一十九条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汉字译写的姓名。
第一百二十条弃婴姓名由收养人或者收养机构确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一致。记载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应当先以《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再根据公民申请,按照变更姓名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填写不规范或未填写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群众到签发单位补充完整或者申请换发后,再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申报户口登记的曾用名,应当填写公民曾经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提交关系证明;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收养证明;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四)因18周岁前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提交父母、继父母《结婚证》、《离婚证》;
(五)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离婚不交抚养费在法律上会进行一定的处罚,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自己的权益保障会存在较为合理的区间,因此有关的当事人需要积极的践行相关的规定,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才会有着法律上的支持,但是最为关键的还是自己可以进行恰当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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