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之间的争端。
其次,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人民调解组织,对他们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
最后,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当然,因为相邻法律规范规定的过于原则、滞后,同时在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诉讼程序要求与实体审理要求之间存在冲突,不可避免地给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带来较大的困难,但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融情理于法律,寻求“衡平”支点,依法对其性质进行认定,争取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当然,当具体相邻关系争议存在应当由某个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合的情况,法院应主动寻求协助。
相邻关系纠纷千变万化,存在许多复杂的形式,有的存在违章建筑,有的存在违法排污,有的则存在其他单行法诸如《森林法》、《水法》、《草原法》调整的对象。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时候,应当根据案情的实际需要,从维护社会稳定、邻里团结的角度出发来解决存在的争议。综上所述,相邻关系纠纷的认定与处理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课题,是我国民事纠纷中一种重要的纠纷,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如果能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将对社会的长治久安,人民之间的和睦团结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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