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劳动法中关于员工辞职的规定
时间:2023-06-30 20:20:31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辞职需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若还在试用期内,则要提前三天通知。同时,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按期支付薪水、缴纳社保。如用人单位未履行职责,员工辞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此外,单位强迫员工从事劳动或面临危险作业时,员工有权立即辞职。

对于员工辞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中,要求无特殊事由的情况下,员工辞职要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若还在试用期内,则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员工单方面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按期支付薪水、没有缴纳社保的,员工辞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单位强迫员工劳动或危险作业危及员工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辞职。

劳动法试用期辞职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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