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备号保证金在采购设备中是否可用?
时间:2023-07-15 19:00:47 1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设备合同不需要扣留质保金,如果双方协商同意扣留,可以扣留。一般设备合同进行签订的时候都需要约定一定的质保金进行扣留,合同完成就退还回去。质量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一定比例的金额。

采购设备所有权转移与风险承担

设备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在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设备所有权转让不包含设备中体现的知识产权。

所谓风险,是指设备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意外损失。一般情况下,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责,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实除外: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设备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设备采购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设备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设备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因设备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拒绝接受设备或者解除合同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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