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葫芦岛出生登记办理条件是什么
凡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在本区范围内出生的活产婴儿均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葫芦岛出生登记办理手续
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办理出生登记。凭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办理。
收养子女出生登记,凭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办理。
弃婴出生登记,未被收养前,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待被收养后,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
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办理。
三、葫芦岛出生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严密出生登记。对公民申报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要认真查验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材料真实、齐全、有效的予以办理。对于《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对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新生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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