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验资》的规定,“验资”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动情况的验证。据此,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对被验资单位的实收注册资本进行验资,后者是在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动时,对被审核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显然,公司成立后,只有当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发生变化时,才有必要重新验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六条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除公司设立登记时的验资报告外,公司设立登记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没有变化的,不需要重新验资,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法律依据要求申请人于2000年11月提交验资报告,国家工商总局在给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注:2006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撤销该文件)(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转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后,转让方应将转让方缴纳的出资额直接支付给公司,无需对公司进行再投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转让人成为公司股东。由此可以看出,公司股权变更无需办理验资报告。2001年6月,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其中明确规定,企业因出资人、出资比例发生变化,需要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注册资本数额不变的,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如果上述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是否需要办理验资手续?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权益变动的若干规定》(外经贸发[1997]267号)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因“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投资义务”而涉及“变更投资者或者变更股权”的,应当办理验资手续,提交验资报告。显然,其他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不需要办理验资手续。但是,无论哪种情况,如果有境内机构或个人购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则在办理购汇付汇业务时,按照《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汇总发[2008]137号)的规定办理,中方需要提交被收购企业的验资报告,但验资报告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而是被收购企业的最新验资报告。当然,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外汇管理部门按照汇字函字[96]188号的要求,提交了新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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