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驰名商标按需保护原则驰名商标按需保护原则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足以使得其获得与驰名商标同等水平的保护,则无需再对商标权人提供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于何为同等水平的保护,至少需要从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两方面进行考量。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仅能够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但无法获得经济损失赔偿,则此时应认定依据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无法获得与驰名商标同等水平的保护,依据按需认定的原则,便有必要对商标注册人提供驰名商标的保护。
2、驰名商标淡化保护规则通常情况下,只有符合下列条件,驰名商标所有人才可以获得反淡化保护,即:如果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商品中所使用商标时虽会想到原告的驰名商标,但却能认识到被诉商品并非由原告提供或与其有特定关联,则该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反淡化的保护。之所以设定上述认定条件,是因为驰名商标的价值很大程度上源于其所具有的”驰名商标”与其”所有人”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唯一对应关系”,而反淡化保护的目的亦在于使得这一唯一对应关系免遭破坏。因通常而言,如果被诉商标的相关公众在看到被诉商标时,虽能联想到在先的驰名商标,但却可以认识到二者并非由同一主体提供或并无特定关联,则从长远来看,此种情况将会导致相关公众在看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无法当然地将其对应到该驰名商标所有人,从而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的唯一对应关系受到破坏,产生淡化的可能性。
3、淡化认定层次分析法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如果具有下列三个层次的认知,则该驰名商标将可以受到反淡化的保护:第一层次的认知是指被诉商品(而非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对于”驰名商标”与其”所有人”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唯一对应关系”有所认知。第二层次的认知是指被诉商标的相关公众在看到被诉商标时能够联想到原告驰名商标。通常而言,如果被诉商标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或具有很高的近似程度,则较易产生第二层次的认知。第三层次的认知是指被诉商标的相关公众能够认识到被诉商标与原告驰名商标并无关系。这一认知的产生亦会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原告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档次、经营特点,该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跨行业经营的情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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