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在第42类餐馆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鸡婆:KIPO”商标(图一)
740)this.width=740"border=ndefined>
B企业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申请注册“醉汉”商标(图二)
740)this.width=740"border=ndefined>
c企业在第32类不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大饿霸”商标(图三)。
740)this.width=740"border=ndefined>
经审查,“鸡婆KIPO’是社会上广泛使用的贬义词,指以卖淫为业的妓女,以其作商标用在餐馆等服务项目上易造成不良影响;“醉汉”具有不健康倾向,以其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大饿霸”是“大恶霸”的谐音,是旧社会独霸一方、欺压百姓的坏人,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规定,驳回“鸡婆KIPO”、“醉汉”、“大饿霸”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显著性是商标的主要特征。有些生产者、经营者为突出商标的显著性,不惜以格调低下、内容怪异来吸引消费者,从而达到推销其商品或服务的目的。各国商标法律对有害社会良善风俗的文字图形,都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这一禁止文化垃圾作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的道德风尚,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全文6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