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参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32号)第六条关于受票方丢失发票如何处理的问题规定,受票方发生发票丢失情形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方依据受票方提供的报刊登载原件、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与发票金额相同的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然后再开具金额相同的发票。开具方开具红字发票验旧核销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贵行做为受票方丢失发票可参考上述文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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