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网友问题:
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遗失都需要登报说明吗?在接收方丢的发票,是开具发票一方还是接受发票的一方登报说明?遗失的空白发票和已开具的发票有区别么?以上情况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才能入账?
律师回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遗失的空白发票和已开具的发票在处理程序上是一致的,但在处罚时罚款额度会有所不同。
3、发票遗失后如何处理:
(1)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遗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遗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遗失普通发票会计处理,目前尚未有相关规定。由于遗失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如果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入账或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利于税收管理,发生的经济业务真实性会受到质疑,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真实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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