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如果党员因严重违反刑法规定而被法院定罪,党组织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例如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等。同时,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也必须受到追究。
如果党员因严重违反刑法规定而被法院定罪,党组织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例如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等。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党 员 违 法 犯 罪 , 党 组 织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违法犯罪,党组织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而对于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则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再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因此,党组织在处理党员违法犯罪时,应当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党员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党组织应当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党组织也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违纪行为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于应当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再给予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全面从严治党才能得到落实。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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