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打官司的诉讼费用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即先由原告垫付,由败诉方最终承担。如果原告、被告各有胜败的,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打官司诉讼费用是多少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是有标准的,而不是乱收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标准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三部分内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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