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划分被明确表述为实践合同。
换言之,该类型的借贷关系自贷款人正式提供借款之时方才得以生效。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都应当视为借款合同已经成立:
首先,当借款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时,应当在借款人亲自接收款项的那一刻;
其次,倘若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网络电子汇款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支付,那么自资金实际进入到借款人设立的账户为止,也应该视作借款合同确立;
再而,如果采用票据交付的方式,那么只有在借款人得以依据法律规定合法获得票据权利之际,方可认为借款合同成立;
最后,如果出借人将其个人特定资金账户的支配权限以及处置事宜全权授予借款人,并且借款人成功地获得了对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之后,同样应认可借款合同已然成立。
当然,若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好的其他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并实际完成执行任务时,借款合同也应被视作已经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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