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遵循的内容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分。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应具备的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即不仅当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证据充分,无需进一步调查证据。必须有法定依据。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即处罚较轻的案件。对于那些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需要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种类的,则不能当场处罚。
三、涉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当相关的执法人员在对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时,需要到所属的行政机关进行备案登记。法律工作人员也应需要及时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登记台账。对未备案的也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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