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在效力当然适用于主犯的执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立即送监狱教育改造、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哪些情形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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