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程序转换的实务问题
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文中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严格规定了公司清算人的义务与责任,要求清算义务人依法进行清算,并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依法进入破产程序。随着该司法解释的实施,我国的破产案件将大幅增加。如何有效解决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期以此为题进行探讨。
在公司解散清算向破产程序的转换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重探讨两方面的实务问题。
首先公司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条件
已经开始解散清算的公司,在满足何种条件时能够转换为破产清算?这是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衔接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出现解散原因的公司在解散清算程序刚开始时,其确切的资产负债情况一般并不清楚。但在经过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之后,公司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可明确。在公司财产超过债务时,解散清算自得顺利进行,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及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应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也就是说,公司资不抵债是公司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一般条件。
司法实践中,公司在解散清算进行到一定阶段甚至在财产处理完毕时才发现资产不足抵偿债务的情形经常会发生。尽管从实际价值而言,此时的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已经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但是,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就清偿比例达成和解而清偿全部债务时,是否仍需要按照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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