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欺诈遭遇一房两卖的,一般不予双倍赔偿。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一房两卖欺诈被判双倍赔偿
福建省福州市一市民购买商品房,开发商一房两卖导致无法交房,该市民遂将其告上法院。最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福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退还购房款27万元,并赔偿损失27万元。
2004年4月间,某公司与福建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公司将某酒店部分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某公司施工。随后,双方又订立购房协议,约定某公司向某公司购买两单元房屋,并在工程量达到购房款时,由某公司于7日内将房产登记给某公司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2004年6月间,某公司出具证明,确认将其中一单元房屋产权登记为林某。2004年7月间,某公司向林某出具一份收取27万元购房款收据。此后,林某多次要求某公司交房,某公司拒绝交房。该单元房产已登记在他人名下。林某于2007年6月将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已付购房款,并按购房款的一倍赔偿损失。
经一审二审,福州中院最终认为,某公司将已出售的商品房另售他人,已构成欺诈。据此,该院判决,某公司退还林某购房款27万元,并赔偿损失27万元。
点评
福州中院法官林达成认为,在目前的商品房买卖市场,作为卖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运用各种手段欺诈购房者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采用惩罚性赔偿的方式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此高额的惩罚金在实践中并不多见。
有些人认为这样的判例,是一种运用法律来劫富济贫的义举,不应提倡。其实不然,在以诚信为基石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原本不应以法律之严苛去干预契约的自由,但凡触及法律底线或违反公平正义,那法律也绝不会袖手旁观,法律不会分辨贫富高低,法律永远站在正义与良知这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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