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手续需要哪些必要证明文件
时间:2023-07-17 05:34:40 4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房屋过户手续需要哪些必要证明文件

房产过户手续需要准备的资料有:

1.权利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

2.房产合同、购房发票、房产平面图、房产核档证明、完税证明;

3.产权登记申请书;

4.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二、房屋过户费用的支付责任由谁负担

房屋过户的费用一般是由卖房人承担,但是合同中约定由买方承担,买方也同意的,从其约定。我国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三、房屋过户的流程是什么

房屋过户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过户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明、过户登记申请书、登记原因证明等其它材料;

3.受理申请,审核材料;

4.审核通过,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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