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6-06 20:02:42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宁地税罚[2008]00006号

南京大鹏实业公司:

经我局对你公司2004年至2005年地方各税申报缴纳情况实施稽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根据法院裁定,你公司2号楼第一、二层房产以5800000元的价格被拍卖给江苏省粮油公司;2号楼3-5层的房产转让于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玄武支行,用于抵偿债务5260000元;2号楼6-11层中12套住宅房过户至江苏省粮油公司,用于抵偿债务3510000元;2号楼6-11层除上述12套以外部分以5700000元价格拍卖给徐忠卿、邱永才。上述销售不动产行为均未申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2、你公司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并且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已查实的售房收入,按7%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你公司2004年企业所得税468237元。

以上问题,有你公司的法院裁定书、情况说明等资料作为证据。

因你单位法人代表孙振亚和其他人员不在注册经营地址升州路2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我局稽查局于2007年10月24日进行公告送达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目前,公告送达期已满,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营业税、城建税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计罚款542222.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44222.5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相关手续,缴入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或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人:张宁白栩

电话:8455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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