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各地迅速贯彻落实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关于抓好救灾复产工作的部署,研究制订对受灾企业的帮扶政策。昨日召开的市长办公会决定,将出台《关于做好扶持工商企业灾后复产的意见》,通过实施10大政策帮助受灾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保险公司确认企业损失后预付50%理赔款
「政策一」优先做好已投保受灾企业的理赔工作。保险公司要尽早尽快核实企业受灾情况,加快理赔速度,及时向受灾企业赔付。对急需生产自救资金的企业,保险公司可在确认损失后预付50%的理赔款并优先结案。
「政策二」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给予相关便利和支持。海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受灾企业已损坏生产设备、保税料件及成品等货物的核销手续。同时,对救灾复产所需物资的通关,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的原则,优先接单、优先审单、优先验放,确保救灾物资及时通关。对海运进口的单一、大宗救灾复产物资,实行“提前申报、实货放行”的通关监管模式,提高通关效率。
「政策三」金融部门加大对受灾企业的扶持力度。市金融办要积极协调各商业性金融机构向上级部门多争取信贷指标,支持受灾企业。受灾企业的到逾期贷款核实后给予办理展期手续,在收取利息时积极争取并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
受灾企业今年堤围防护费予以免征
「政策四」在救灾复产中,凡因安全问题需要迁移的电杆、线路,产权是供电部门的,由供电部门无偿迁移;产权属企业自有的,由企业委托供电部门迁移,供电部门只收工料费。
「政策五」今年底前受灾企业在原地重建修复水毁厂房,只要权属明确,规划建设部门要简化相关审批手续,并给予市政建设配套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有偿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的优惠。
「政策六」对受灾企业2006年的堤围防护费予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予以减半征收。
给予税收税前扣除、减免、延期缴纳等优惠
「政策七」企业因洪灾遭受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准予在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洪灾造成直接损失严重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给予本年度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已征的不退)。其减免企业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1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
「政策八」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第3季度的定额进行调整。对受洪灾影响、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政策九」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的不退)。其中,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在3万-1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批准。
社保费可延期缴纳,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十」对受洪灾影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以上社保基金管理局及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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