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移居国外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金:(一)再就业;(二)服兵役;(三)移居国外;(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提供的适当工作或者培训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分配办法》规定,失业前,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备案,并提供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参加失业保险的证明,作为保险和缴费证明。
失业人员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内向受理本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应当填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个人身份证;
2。所在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3。失业登记和求职证明;
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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