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到期后请求付款遭到拒绝的,持票人对票据的所有前手享有追索权,持票人可以向单个或者所有前手追索。
一、承兑效果是什么
承兑效果如下:
1、承兑完成后,承兑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应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2、即使持票人有时因缺乏手续而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也不会影响其对承兑人的权利;
3、承兑人必须承担最终的索赔责任,即其他票据债务人被迫索赔后持有票据的,可以要求承兑人偿还,即使出票人要求承兑人偿还;
4、承兑人应承担返还利益请求权的责任。
法律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二、拒绝承兑可以行使追索权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到期后拒绝承兑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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