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屋增值可通过如下方式处理:首先确认增值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个人房屋在婚后产生的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孳息和自然增值一般是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房屋增值部分在离婚时要如何分配
房屋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分配方法:
1、买房时,一方未对房屋做出任何贡献的,只有一方出资购房,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因此,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屋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不按个人财产分割;
2、买房时,如果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需单独列出房屋增值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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