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要这样确定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的,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北京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有哪些?
(一)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地址:兴光二街7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三环中路2号甲1号
(三)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北三环中路2号甲1号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地址: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B座
(五)国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中关村南大街22号
(六)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临床技能培训考核中心地址:永安路95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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