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不可以见死不救。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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