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危废两高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内容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罪。
非法处置危废两高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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