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遗嘱撕毁后是否还有效果
公证遗嘱的效力并非取决于其是否被撕毁,而是依据其内容和法律的规定。
1.当公证遗嘱被撕毁时,首先需要考察的是遗嘱内容是否仍然清晰可辨,以及是否存在备份或副本。如果遗嘱内容仍然完整、清晰,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那么撕毁本身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公证遗嘱未被撕毁,也可能失去效力。例如:
(1)当遗嘱内容侵害了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时,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2)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了遗嘱,或者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那么这些改变或取消部分也将失去效力。
二、公证遗嘱是否失效
公证遗嘱的失效并非单一原因所致,而是在多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的。
1.当遗嘱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时,如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遗嘱将失去效力。
2.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了遗嘱,或者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那么这些改变或取消部分也将失效。
3.如果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或者遗嘱人生前立了多份公证遗嘱且没有指定最后一份有效,那么这些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公证遗嘱的失效。
4.如果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法院判决确定遗嘱无效,那么公证遗嘱也将失去效力。
因此,公证遗嘱的失效并非单一原因所致,而是需要综合考虑遗嘱的内容、形式以及法律规定。
三、公证遗嘱效力认定
在《民法典》中,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变化。
1.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即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这意味着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将不再以公证遗嘱为准,而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这意味着即使已经公证的遗嘱,如果遗嘱人希望进行变更或撤回,也是允许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在认定公证遗嘱效力时,需要综合考虑遗嘱的内容、形式以及法律规定。如果遗嘱内容清晰、形式合法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那么公证遗嘱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存在上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那么公证遗嘱的效力将受到质疑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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