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我市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5%缴纳;
(2)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低于同期我市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同期我市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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